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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6-23 18:31:41 浏览: 】【打印文档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外商在梅州投资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1)凡在梅州投资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于在汇总税时,在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
  在梅州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梅州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械、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以弥补后有利润的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12月修订)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及符合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条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利用外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务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面生产过程中耗费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事养殖业、种值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已征收增值税的,报关出口后安规定予以退税。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办理退税手续。
2、其他
  (1)经批准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免缴上交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新办的非此两类企业,从投产当年起,三年内减半缴纳上交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
  (2)外商投资于水果加工业、蔬菜加工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按我市出让国有土地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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