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守重”公示企业的优惠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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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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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1、 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提供窗口绿色通道服务; 2、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实行年检免实质性审查的优惠服务; 3、将“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作为创建驰名、著名商标重点培育对象,提供辅导服务;将是否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列入著名商标认定的参考指标; 4、协助“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推广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推行“订单合同”等新型交易合同,协助企业以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进行抵押融资。 5、鼓励和支持发展连锁经营和分支机构,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实行优先办理,政策倾斜; 6、连续五年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申请冠省名的注册资金要求可降低为五百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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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
1、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参加“广交会”等涉外商品展销会提供优惠服务措施; 2、对外经贸部门组织的企业参加出国展览会,优先安排“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参加,并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尽早落实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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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安排国家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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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国家税务局 |
1、继续联合省地税局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两年一评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并要求各市国税局本着“信用不同、等级不同、待遇不同”的原则,以不同信用等级为标准,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对不同级别的纳税人在税收分析、纳税申报、发票购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纳税服务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2、在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快速审批程序,对“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及时给予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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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地方税务局 |
1、优先办理涉税事务。“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2、除专项、专案检查、金税协查等检查,发现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嫌疑以及被涉税违法检举外,应严格控制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检查次数; 3、地方税务机关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以适当放宽发票领购限量,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的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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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民银行梅州中心支行 |
1、将“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各项业务给予优先支持; 2、一是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提供优惠服务。在开户资料完整、合规、真实的情况下,当天完成提交申请审核。二是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申请提供优惠服务。在申请资料完整、合规、真实的情况下,两个工作日完成提交申请审核。三是设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服务专线电话,专人负责解答企业关于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等咨询和投诉服务; 3、金融机构应根据“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优先、灵活、合理地安排资金; 4、优先向“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服务,不定期传递最新金融外汇政策等信息并提供业务培训; 5、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给予“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贷款和大额外汇存款相应的最优惠利率; 6、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提供结售汇汇率优惠,以结售汇量为标准,给予相应的最优惠汇率; 7、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提供国际结算费率优惠,汇款及单证等业务手续费实行减、免的优惠; 8、金融机构应优化贸易融资的业务流程,在申报手续完备和已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情况下,对授信额度内的单笔业务,应在一个工作日完成放款; 9、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提供外汇理财产品优惠; 10、将“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列入金融部门资金信贷评估体系,在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小额信用贷款、动产抵押等方面给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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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梅州海关 |
1、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在海关管辖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时优先办理; 2、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在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换证、注销等手续时优先办理; 3、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在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核销、深加工结转等手续时优先办理; 4、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在商品归类等方面提供优先的指导和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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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1、把“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进出口企业名单纳入检验检疫局“合同诚信管理”模式,在全申报核查工作中对其简化办理手续。 2、将“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进出口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积极扶持其创建出口免验企业以及一、二类管理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扶持和服务措施。 3、凭“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公示证书优先推荐纳入“绿色通道”及“直通式放行”企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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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积极推荐、指导“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加强培育力度,对已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加强指导; 2、积极推荐、指导“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申报“广东省政府质量奖”; 3、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开通企业标准备案等“绿色通道”,免费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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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
1、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建设工程企业,在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公布,加大对其在建设领域的宣传力度,增加其市场竞争力; 2、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建设工程企业,适度减少对其实施常规监督的频率; 3、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建设工程企业,适当降低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或工资保证金交纳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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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农业局 |
1、将“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列入认定农业龙头企业的参考指标;加大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力度,积极扶持其成为市、省、国家农业龙头企业,享受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2、将“守合同重信用”农业生产企业作为实施农业名牌带动战略的重点扶持对象,积极扶持公示企业的产品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3、指导“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农业生产企业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认证,提高农产品质量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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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经信局 |
1、对申报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符合条件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相应项目计划并予以财政扶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2、对申报省财政挖潜改造专项计划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项目,通过有关项目评审程序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相应项目计划; 3、对申报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符合条件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相应项目计划并予以财政资金扶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4、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优先推荐给合作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帮助“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和担保机构贷款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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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科学技术局 |
1、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认定时,在符合条件前提下,优先办理; 2、在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中,优先支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3、在认定“自主创新产品”时,把是否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列入评审参考指标。在评定“科学技术奖”时,可在学科(专业)评审时供评委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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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财政局 |
在核发财政扶持资金时,把是否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列入参考指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