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请鉴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同鉴证管辖和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当事人补齐后予以受理。
第七条 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合同标的是否已经有关部门立项审批;
(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五)合同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六)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鉴证:
(一)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二)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
(四)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五)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应自受理鉴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当事人必须补充材料的,应当自补充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应当撤销鉴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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