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2008/12/5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度拟吊销营业执  2008/11/5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度拟吊销营业执  2008/8/28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责令未接受年检企  2008/7/22   关于敦促二○○七年度工商企业年检的通告  2008/6/10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度企业年检公告  2008/2/20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2007/12/14   梅市工商外企业管听告字[2007]第03号  2007/10/22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  2007/10/19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吊销外商投资企业营  2007/8/22   

今天是:
您的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广告管理>>正文

广告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06-7-8 13:46:20 浏览: 】【打印文档



    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公开更正;
    (三)通报批评;
    (四)没收非未能所得;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损失,或者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请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二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版权所有 粤ICP备06088518号 技术支持:金新科网络
Copyrights © 2006 www.Mzai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