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布《广告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告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