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第4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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