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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陷阱”多 开发商霸王行为逐个数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7-8 18:38:17 浏览: 】【打印文档


  交了定金要订合同,却发现内容明显倾向开发商,便生了退意;交了2万元定金后才知道房产证两年后才能办妥;交了3万元定金方知房子原是安置房……凡此种种,开发商的回答千篇一律:退房可以,定金一概不退!常州市消协有关商品房的投诉热点已由商品房的质量问题转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因最终与开发商没有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消费者的不菲定金就此泡了汤。据统计,仅第一季度,市“12315”就接到类似投诉24起。综合消费者投诉,商品房认购中“霸气”十足的条款有:

  谈合同先交定金。消费者看中一套商品房后,售楼小姐往往不是直接与你签订合同再交定金,而是要先签订认购意向书、交定金,然后才能看合同。

  合同条款不可协商。销售商提供的合同格式化,其中应由双方协商签订的内容都被销售商单方制定为有利于自身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且要求在现场完成签订,不可更改,未签字合同不可复印带走。

  不签合同定金不退。当消费者认为合同内容显失公平而不愿签订时,所交的定金也被拒绝退还。

  显而易见,收取定金已成销售商订立不平等条款限制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砝码。为此,市消协、市工商局消保处发布今年第3号消费警示:商品房认购“陷阱”多,市民订购要谨慎。市消协建议消费者交纳定金时应慎重,对所购房屋的质量、信誉、物管、周边环境进行详细了解,并对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衡量后再作决定,切莫在不知情时贸然交付定金;签订商品房合同时,仔细研究合同内容,若遇强加的不平等条款,应坚决要求修改,不要在售楼小姐、宣传广告、沙盘模型、口头承诺的影响下草率签字。

  市消协呼吁房地产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合同时,应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尊重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的合法权利;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房认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营造一个诚实守信、公正平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摘自:常州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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