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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曝光商业贿赂十大案 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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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7-12 22:38:46 浏览: 【大 中 小】【打印文档】 |
南方网讯 昨日(4月27日),广东省工商局通报2004年以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处的十大商业贿赂案件。本次曝光的十大案件分别是:广州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商业行贿销售进口光电开关和继电器案、广州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行贿销售音响器材案、广州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业行贿销售卫浴洁具案、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商业行贿销售深海鱼油胶囊案、深圳某酒业有限公司商业行贿销售葡萄酒案、佛山市南海某家具板材有限公司商业行贿销售板材案、佛山市禅城区某贸易商行商业行贿销售啤酒案、广东某药业有限公司商业行贿销售葡萄糖案、赵某商业行贿提供货运服务案、汕头市澄海区某摩托车行商业行贿销售摩托车案。
据了解,从广东工商部门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当前广东省内的商业贿赂行为有以下特征:从行为目的上看,实施商业贿赂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即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从表现手法上看,商业贿赂一是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收买。其中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二是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即回扣。从贿赂的对象看,一般是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但不限于此,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据悉,省工商局日前公布了举报电话(020-87512315、85587217)和投诉电子邮箱(zhilisyhl@gdgs.gov.cn)。
商业贿赂十大案例
案例一:广州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商业贿赂销售进口光电开关、继电器案
根据举报,2006年3月28日,广州市工商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广州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进口光电开关、继电器过程中给予客户回扣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在2005年7月21日至2005年10月15日间,为了促成公司产品的销售,在经销进口光电开关、继电器过程中,给予昆山某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回扣,当事人以“支付证明单”作记录凭证,未记入公司法定会计帐册。经核实,当事人于2005年9月19日,采取上述经销方式,销售进口静电消除器、静电控制器等产品,合计销售金额350280元(含税),给予昆山某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回扣,是按税后销售金额的3%计算,共8982元,销售成本230730元(含税),利润10005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00053元的处罚。
案例二:广州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销售音响器材案
根据群众举报,广州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进口音响器材时向客户支付回扣。广州市工商部门于2006年2月24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仓库依法进行检查。经查明:2005年1月至12月间,当事人在从事音响器材的经营活动中,为增加销售量,在帐外暗中按经营额2%-14%的比例,通过填写“支付证明单”用现金支付中山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某音响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业务员回扣款86541元,取得经营额976191元,从中获利12690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3095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26905元的处罚。
案例三:广州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业贿赂销售卫浴洁具案
根据群众举报,广州市工商部门于2006年2月20日对广州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洁具用品时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经查:2005年1月至2006年2月间,当事人为增加卫浴洁具、水暖器材、五金等产品的销售量,账外暗中通过“资金使用申请单”用现金支付客户费用101099.74元,取得经营额2169267.67元,从中获利17354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6459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73541元处罚。
案例四: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商业贿赂销售深海鱼油胶囊案
2005午11月7日,珠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分别给付“珠海人×”、“珠海风×”、“珠海万×”、“珠海开×”等几家旅行社导游提成和佣金。当事人有商业贿赂的违法嫌疑,遂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由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康×利深海鱼油(高浓度DHA&EpA)胶囊,销售对象仅限于由旅行社和导游带来的游各。自2004年1月开始,当事人与一些旅行社(未使用真实名称,无法找到)以口头的形式约定由旅行社组织旅行团前往当事人处购物,当事人按照人民币50元或100元/车的标准计提“停车费”;按人民币3元或5元/人的标准计提“人头费”以及按照每个旅行团购买商品的价款总金额的8%-32%不等的比例计提“提成”返回给旅游公司和导游。上述三种费用均当场结算。并由当事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旅行社或导游。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5年11月6日,当事人向旅行社带来的游客共销售鱼油产品人民币245000元,向20家旅行社支付“停车费”人民币15000元,“人头费”人民币19374元,“提成”人民币57120元,上述售出商品的成本是人民币49000元;在此期间,当事人赠送给游客的鱼油产品成本为人民币16060元,扣除已缴纳的税金人民币8231.46元,当事人从中获得违法所得80214.5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商业行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214.54元和罚款10万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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