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全省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停征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如有发现,请投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电话:85595012、85587229;邮箱:jcs@gdgs.gov.cn;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西路57号省工商局监察室;邮编:510620。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