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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多项规定严管违法广告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12-15 15:41:11 浏览: 】【打印文档


        国家各部委近期陆续出台多项规定,严格监管我国广告发布,其中包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修改下发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1部委共同制定完成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下发的《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据悉,广东省工商局将组织各大新闻发布单位认真学习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我省广告发布的监管力度。

        据悉,根据新修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其中前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同时,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该办法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办法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该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同时获悉,为加强广告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1部委近日共同制定完成《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和广告审查机关公告作了明确界定。即部门联合公告,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或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由国家工商总局向社会发布。广告审查机关公告,由广告审查机关向社会发布。该《制度》规定,对违法广告的公告内容应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对违法广告公告的刊播渠道、媒体刊播违法广告公告相关信息的要求,以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相应媒体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监督检查等方面,也都一一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此外,记者从广东省工商局还了解到,今后凡是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据悉,这是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就执行《广告法》中关于停止广告业务的相应规定制定的《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中所明确的,该实施意见即日起执行。

  据了解,《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或违反《广告法》等7种可以依法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表示。即: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违反同一法律款项被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违反同一法律款项的违法行为的。

        对停止新闻单位、事业单位相应广告业务的处罚决定下达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处罚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告知、应依法缴销的相应许可证和对已经送达当事人停止广告业务的处罚决定的公告等,《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中也都有了具体要求。

  对暂停广告业务的期限,《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不超过6个月,且停止广告业务的具体起止时间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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