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责令未接受年检企  2008/7/22   关于敦促二○○七年度工商企业年检的通告  2008/6/10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度企业年检公告  2008/2/20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2007/12/14   梅市工商外企业管听告字[2007]第03号  2007/10/22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  2007/10/19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吊销外商投资企业营  2007/8/22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2007/8/20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责令未接受年检企  2007/7/17   关于敦促二○○六年度工商企业年检的通告  2007/6/14   

今天是:
推-荐-主-题

个体工商户办营业执照10工作
广东省工商局高度重视粤企利
广东工商打造粤港“快速道”
梅江分局党委结对认亲帮扶活
梅州市局开展“三创建三促进
大坜工商所向监管服务对象述
梅州市上半年外商投资企业发
丰顺县工商局“五个强化”扎
梅州市工商局召开全市系统企
蕉城工商所“三围绕、三突出


图-片-新-闻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 首页>>工商新闻>>红盾动态>>正文

五部门出台管理办法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10-25 9:05:29 浏览: 】【打印文档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公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今年1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办法》指出,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办法》指出,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办法》强调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相关新闻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版权所有 粤ICP备06088518号 技术支持:金新科网络
Copyrights © 2006 www.Mzai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