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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金融风险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10-25 9:00:52 浏览: 】【打印文档


  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主要部门,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负有重要的职责。目前,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已明确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职能赋予工商部门。根据多年在工商部门从事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经验,笔者就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金融风险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两大优势

  1.职能优势。工商部门在履行企业注册登记、商标广告监管、经济合同管理、日常生产经营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消费者投诉处理等职能过程中,要从各个角度了解、掌握企业信用状况的最基本信息。

  2.资源优势。工商部门是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行政主管机关,业已建立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以“经济户口”为依据,逐步吸纳银行、公安、税务等部门涉及企业信用的相关信息,进一步充实、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库。在企业中开展了评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创文明诚信市场”等活动。同时,工商部门正在推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登记监管工作,并以整顿和规范市场信用秩序为目的,开展以打击严重失信违法行为为内容的信用监管执法行为。

  二、建立“四大机制” 完善企业信用监管

  (一)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机制

  1.充实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是企业信用监管的基础。工商部门在建立企业“经济户口”的基础上,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企业信用信息,充实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一是工商部门在行政监管中形成的各种信息;二是其他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等工作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三是企业自愿提供的涉及及其他信用方面的信息,主要是企业获得各种资质等级、认证、信贷信用、荣誉称号等。

  2.规范内部录入和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操作程序。为保证向社会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既能弘扬诚信行为、鞭挞失信行为,又能防范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风险,避免行政不当,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和发布的具体操作程序。

  (二)建立严格的失信企业约束惩治机制

  1.建立失信约束惩治机制,打击逃债行为,让失信企业付出“第二次”代价。要制定对失信企业予以限制的规定:在行为警示上告诫,将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不按期出资、不履行调解协议等行为,列入警示记录,采取行政告诫措施予以警告。在行政处罚上加大幅度,如对一年内出现两次失信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对一些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启动失信惩戒机制,由银行业协会在媒体上公开予以曝光。对失信单位和个人,金融部门要通过信贷只收不贷、逾期加罚息、停止账户使用、只收不付等制裁措施,提高失信成本,实现信息共享;工商部门要充分运用登记、年检等手段,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法人实行严厉的禁入制度和年检否决制度,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司法部门要加大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打击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

  2.建立与有关部门互通互联的失信企业监控系统。应加强部门间的企业信用信息互通互联,实行对失信企业的联合监控,建立综合的失信企业信用风险预警、传递、监控机制。

  (三)建立有效的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机制

  1.制定良好信用企业奖励保护措施。各级政府要将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地方知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等纳入当地发展战略,对获得这些荣誉的企业给予奖励。

  2.完善良好信用企业的评价标准。要将良好信用企业评价标准建立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进一步提高良好信用企业的“含金量”,使评选出来的良好信用企业能得到社会公认,具有公信力,真正在社会上起到引导企业走诚信经营道路的典型示范作用。

  (四)建立多形式的企业信用宣传教育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宣传教育机制,帮助企业树立“效益第一,信用为本”的观念,提高企业“信用为本”信用意识。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守信企业,曝光失信企业,培育诚实守信、讲求信用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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