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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责令未接受年检企业补办年检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9-7-14 15:11:10 浏览: 】【打印文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第四条规定:企业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31日至630。经查,截至2009630止尚有部分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至今未参加2008年度检验。凡20081231日前在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辖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未接受年检的企业,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速到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辖区工商局(原登记机关)接受处罚并补办年检手续。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