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
一、凡在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年度检验。
二、企业不按照规定时间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检,并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年检报告书》请企业自行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或登陆梅州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打印。
梅州市工商局年检联系电话:2326502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联系电话:2326503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