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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7-28 10:52:04 浏览: 【大 中 小】【打印文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颁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经查尚有一些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至今未参加2005年度检验(名单见市工商局及各县(市)区工商局公告栏内)。现限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辖区工商局(原登记机关)接受处罚及补办年检手续,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