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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度企业年检公告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8-2-20 10:48:03 浏览: 】【打印文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规定:每年31日至630,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各级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为做好我市2007年度的企业年检工作,现将企业年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20071231前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年度检验。

二、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由梅州市工商局与梅州外汇管理局实行联合年检。年检地址设在市工商局一楼登记注册大厅。

三、企业不按照规定时间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并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企业年检报告书》和年检须知,请企业自行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或登陆梅州市工商红盾信息网(网址:)下载打印。

梅州市工商局年检联系电话:2326502(企管科)、2326503(外资科)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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