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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严把市场主体“退出关”
---“吊销”与“注销”法律后果迥异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7-8 18:33:46 浏览: 】【打印文档


         近年来, 梅州市外资企业年检率虽逐年有所提高,但每年仍有超过10%的企业存在“退市”图省事不主动办理注销,有意识避开清算程序,等待登记机关在年检时吊销营业执照现象。针对这种吊销和注销概念不清,从而导致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时不规范行为增多的问题,梅州市工商局加强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措施规范引导企业有序退出市场,防止企业恶意逃废债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严把市场主体“退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两种方式,尽管两者均导致企业经营资格的消亡,但其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注销登记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的主动行为,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也是企业必须遵守的退出市场的法定程序,它既是出资人、股东的合法权利,又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做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企业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目前,部分经营者对“吊销”和“注销”在认识上存在一定误区,认为“注销”要清算,要花钱公告,还要跑有关单位,花钱还费时又费神,不如被工商部门把营业执照吊销了省时省力,少数企业甚至把“吊销”作为一种“解脱”,因此有些企业在退出市场时采取故意不参加年检等方法,等着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这种行为往往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首先,吊销营业执照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定的限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仅意味着经营资格的消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4款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向投资人追索债务。其次,被吊销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另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鉴于此,工商部门在年检时一再宣传和提醒企业,公司退出市场一定要经过合法的注销程序,明确“吊销”与“注销”法律后果迥异,慎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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