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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鉴证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6-22 17:02:57 浏览: 】【打印文档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鉴证办法》的规定,合同鉴证是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
    2、鉴证一般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3、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省工商局、省建设厅、省计委《广东省政府财政拨款投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鉴证实施办法》规定,凡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投资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履行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均应实施鉴证管理。
    4、申请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合同正、副本;
    (2) 营业执照或副本;
    (3) 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合同鉴证机关自受理合同鉴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办理完毕;对需要外地协助调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6、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购销、订货收取价款的万分之二,加工承揽、科技协作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千分之一,最高收取3000元,最低收取2元;根据省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点四;勘察设计合同取价款或酬金的万分之七,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