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办法》关于对已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年检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被当地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单位,均可参加年检。 第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年检,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年检的企业于当年十二月底前填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检表》,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提出意见后,连同《荣誉证书》送交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 第五条 负责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依据《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可视情况对企业实地考核检查。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年检机关在《荣誉证书》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发布 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不在《荣誉证书》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检专用章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格,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刻制。年检专用章规格为:长5厘米,宽1.5厘米,仿宋体字,第一排刻“年检合格”,第二排刻“年检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命名年度的翌年未申办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义对外进行宣传,其牌匾和《荣誉证书》应主动交回原命名机关,拒不交回者,由原命名机关予以公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