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用动产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由抵押物(或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3、企业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动产为: (1) 企业的设备; (2) 企业的原辅材料; (3) 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 (4) 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4、不得抵押登记的动产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4) 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抵押物进行抵押时应必须的批准文件; (6)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7) 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8)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7、当事人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期限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的,应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8、当事人合同履行完毕或提前解除的,应在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之日起7日内,持《企业动产抵押物注销登记申请表》、合同履行完毕或提前解除文件、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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