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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调解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7-8 12:27:45 浏览: 】【打印文档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当事人间合同争议,实行自愿原则。
    2、调解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公平合理。
    3、除双方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4、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5、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1)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6、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8、受理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后,应指定调解员一至二人进行调解。简单的合同争议案件,可以派出调解员就地进行调解。
    9、当事人发现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0、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可以谅解的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可以延期调解。
    11、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12、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签署调解协议,或签订新的合同。
    13、调解不成立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4、合同争议调解应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15、调解终结后,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由调解员署名,加盖合同争议调解专用章。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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