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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7-8 12:27:25 浏览: 】【打印文档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的规定,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利用合同手段或形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2、查处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3、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骗取财物应受处罚的行为包括:
    (1)伪造合同的;
    (2)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3)虚构主体资格的;
    (4)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
    (5)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
    (6)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
    (7)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8)其他利用合同欺诈以方当事人的。
    4、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侵占、损害国有资产应受处罚的行为:
    (1)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
    (2)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的;
    (3)通过合同将国有资产交给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或者占有的;
    (4)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5、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受处罚的行为:
    (1)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2)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的;
    (3)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4)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6、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得为他人利用合同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帐户、凭证及其他便利条件。
    7、当事人利用合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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