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具有广告代理、发布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发布内容全部为广告的印刷品广告。 一、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二、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一式两份) 三、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字样应显著,各组成部分大小统一,字体一致,所占面积不得小于首页页面的10%。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 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的广告目录或索引应当为商品(商标)或广告主的名称,其所对应的广告内容必须能够具体和明确地表明广告主及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广告经营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 四、广告经营者应熟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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