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依据: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商务部第8号令) 受理机关: 省工商局 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2)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提交的材料: (1)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原件) (2) 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3) 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4)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5) 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复印件) (6) 企业验资报告。(原件) 许可程序和期限: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分别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所在地省外经贸委和省工商局(广告处)呈报所需提供材料→省外经贸委书面征求省工商局同意→省工商局对于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所在地省外经贸委根据省工商局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省外经贸委及省级工商局→申请人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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