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须知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及外资广告企业。 上述企业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许可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4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第18号令)、《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商务部第8号令)。 受理机关: 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工商局负责初审,市局负责名称核准) 外资广告企业: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商局负责初审、市局负责名称核准) 许可条件: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合营各方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营运二年以上; (3)有广告经营业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2)投资方应是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原件、复印件) (1)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设立中外广告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原件、复印件) (1)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许可程序和期限: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程序 (1)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呈报所需提供材料→省工商局广告处在材料齐备之日起的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审定; (2)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3)中方主要合营者向省外经贸委呈报所需提供材料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省外经贸委审查批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申请人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其他材料向所属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省、市工商局外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程序:略(由国家工商总局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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