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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7-8 12:31:05 浏览: 【大 中 小】【打印文档】
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 事业单位;(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二) 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单位法人登记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