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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须知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7-8 12:31:05 浏览: 】【打印文档


     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 事业单位;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 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单位法人登记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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