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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须知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7-8 12:09:34 浏览: 】【打印文档

外国(地区)投资者购买内资企业股权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应办理股权转让和企业类型的变更登记,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文件、证件:

1、名称预先核准。拟变更的内资企业在合同、章程批准之前,应向外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原企业名称经外资登记机关核准可保留;

2、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5、转让方、受让方及其它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7、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8、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9、内资企业股东会或出资人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或同级政府同意股权转让的批文;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11、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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