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在申请股权转让和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名称预先核准。拟变更为内资企业的股东向内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原企业名称经内资登记机关核准可保留;
2、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4、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5、出让方、受让方及其它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6、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8、《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要求的公司设立登记文件、证件;
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