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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登记须知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7-8 12:09:17 浏览: 】【打印文档


中国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在申请股权转让和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名称预先核准。拟变更为内资企业的股东向内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原企业名称经内资登记机关核准可保留;

2、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4、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5、出让方、受让方及其它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6、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8、《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要求的公司设立登记文件、证件;

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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