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批准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投资人的合法开业证明(外方属个人投资的,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
咨询电话:232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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