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实行细则》的规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营业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单位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原件一份;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不能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的应携带原件进行校对或加盖单位公章);(1)任职通知或聘任书,(2)附一寸免冠照片的个人简历,(3)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员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原件一份);
4、从业人员表原件一份;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交经鉴证的租赁期一年以上合同)原件一份;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是指按经营项目所要提交的许可证、合格证、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书)一份。
二、收费标准:
按国家计委价费字[1997]414号和计价格[1999]1707号及广东省物价局粤价[1999]306号文规定执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三、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必须齐备后,方能受理。
五、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统一使用A4纸,用钢笔填写清楚。
咨询电话:2326501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