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三、交回执照正、副本和公章、财会章、业务章。
四、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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