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应按下列程序规定办理。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复印件(需带原件前来核对);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全体股东应签名并盖章);
4、代理人委托证明书(全体股东应签名并盖章);
5、辖区内工商所的初审意见;
6、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3、贸易型的注册资本固定资产部分不得超过40%。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全体股东应签名并盖章);
3、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应签名并盖章);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依据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需签名并盖章)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证件。
四、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机关缴纳登记费。
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法定代表人应到登记机关签名备案。
六、其他规定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仅供设立临时帐户、验证注册资本及办理有关许可证,不得用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3、凡只能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须携带原件前来核对。
4、所提交的登记材料,均须进行打印。
5、凡涉及须由股东或董事签名的材料,必须由各股东本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印章(股东是企业法人的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公章),其他人不得代替签署。
6、夫妻不得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
7、公司仅有两名股东的,最大股东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90%。
8、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9、公司设立应按规定刊登公告,向社会公示。
10、不得委托未取得企业登记办理资格的单位,代办公司登记注册事宜。
11、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由梅江分局办理登记注册。
咨询电话:2326501
梅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