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变更注册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一、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2、依照《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项目的专项批文、证件,包括:
(1)变更公司住所,应提交新的住所证明;
(2)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其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提交新旧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公司股东名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交改变后的姓名或者名称的有关资料;
(6)公司名称变更涉及变更字号的,应先进行名称核准登记后,再接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公司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登记事项变化需变更登记的,应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二、变更登记注册费。
公司申请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应当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1、变更登记费100元;
2、执照副本工本费每本10元;
3、增加注册资本的按设立登记的收费标准收取增加部分的登记费。
咨询电话:2326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