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决议(全体股东或董事需签名盖章)。
3、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外市、外省人员应须提交暂住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批准文件。
7、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分公司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名称(如:梅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公司取得了经营资格不能视为分公司也取得了经营资格,分公司从事该项业务仍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四、公司设立其他不冠分公司名称的分支机构,其设立的条件和提交的文件与设立分公司相同。
五、收取登记注册费的标准。
1、设立分公司(含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的,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300元;
2、登记机关收取每本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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