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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须知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7-8 12:00:39 浏览: 】【打印文档


一、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公司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安部门收回印章的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3、股东会决议;

4、公安部门收回印章的证明。

四、办理注销登记须注意的事项:

1、公司、分公司申请注销前,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向税务部门办理完税手续,将全部印章交回公安机关,然后按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公司注销成立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其所属分公司应同时分别向分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分公司的注销登记。

4、公司撤销分公司,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咨询电话:232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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